近日,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赔偿”一案,《民事调解书》正式生效,被告依法履行相应赔偿责任。据悉,这是湖北首起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

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以来,我省各地共办理案件768件,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已入地方立法

据介绍,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湖北省级层面已建立“1+10+1”的制度体系。“1”即1个改革方案——《湖北省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0”即包括《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在内的10项配套制度;后一个“1”即1个实操指南——《湖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操作指南》。

湖北省2020年颁布的《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分别规定“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4年多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效逐步显现,走出了过去“企业排污、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

办理案件涉案金额超2亿元

2019年10月,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江陵县分局接到举报,称有罐式货车运送污水,通过一家米业厂下水管道排放。污水中镉、锌等重金属含量分别超国家标准4.3倍、14.6倍,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企业应处以最高额度罚款20万元。对此案,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不足以弥补环境损害,且应追究责任人责任。于是,荆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2家企业和4名个人发起生态损害追偿,追偿金额超72万元。

2021年,该案与另两起案件一同被评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年度典型案例。截至目前,全省各地共办理案件768件,涉及大气、地表水、土壤与地下水等多个领域,涉及金额逾2亿元。

不断完善污染防治省级法规

今年9月1日,《湖北省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施行。这是湖北省探索开展“小切口”“小快灵”立法的有益尝试,将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磷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多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先后配合省人大制修订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多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认为,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是巩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经验。例如,《湖北省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实行清江流域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管理等,均是将实践中成熟的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的具体体现。(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胡弦、通讯员任峥、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