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此青绿,愿一江清水永续东流!”11月24日上午,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在武汉开幕。最高人民法院,长江流域沿线法院、检察院相关负责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相关司法行政部门、企业代表、律师代表等,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围绕长江大保护开展深入探讨、集智共商、交流共享。

与会嘉宾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法院来保护一条专门的河流及其流域,既有利于法治统一,也有利于法治权威,更有利于把保护落到实处,为保护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实行集中管辖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

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在促进长江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长江大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长江流域地方协作机制是长江保护法在流域综合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去年,湖北省高院与湖南、江西两省高院签署《关于构建长江中游城市群审判工作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共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司法工作深度协同发展。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通过线上方式参加论坛。她认为,由于缺乏配套立法,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尚未落地实施、地方协作机制还处于各地单独行动状态,没有充分发挥长江流域的国家协调功能。

她建议,加快制定长江流域综合管理配套立法步伐,确保按照系统观念,加强规划、政策和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增强长江大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有效推进长江上中下游、江河湖库、左右岸、干支流协同治理。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江必新认为,考虑到长江流域是一个以水为纽带形成的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决定了流域环境治理必须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流域进行统一管理。

“上游生态环境问题的受害者,很可能成为下游问题的致害者。”作为企业代表,华新水泥副总裁、法务总监叶家兴认为,集中管辖权制度既符合国家法治建设达成实质正义的目标,也是维护长江生态整体性发展的重要利器。

凝聚合力,推进设立长江生态法院

长江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要求,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近年来,围绕长江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湖北法院初步建成以省法院全面指导,5个中院环资庭集中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个专门环资法庭和104个专门审判团队为基础的“1+5+10+N”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

“流域内多元、多层次利益诉求的关联与冲突、利益关系的对冲与调整及其产生的利益识别与衡量,构成了流域司法专门化的内生动力和必然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认为,可以进一步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改革创新,在长江流域实现从环境司法专门化到流域司法专门化的转变。

“专门为长江设立一个生态法院,由它来实施涉长江案件的审判,一体保护长江。”湖北省高院环资庭庭长张乐喜说,可以以海事、铁路等专门法院、检察院等为基础,探索在重要流域设置综合性流域司法机构,建立专门人员队伍。

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吕小武认为,长江生态法院应管辖长江流域19省(市)干流和一级支流范围内案件、国家公园、国家级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件以及长江流域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对于二级支流以下河流以及非国家级生态保护区域的生态环境案件,由地方法院审理。

湖北省高院主要负责人表示,将以本次论坛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强化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建设,完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和三审合一机制,构建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推进设立长江生态法院,努力形成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模式,推动长江大保护的法治资源、司法资源整合。(湖北日报记者袁超一、通讯员邓昭玲、柯学文、蔡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