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关于加强长江沿线涉海事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协议》,以促进武汉海事法院与重庆辖区内长江沿线各地方法院诉讼服务司法协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助合作,进一步优化长江经济带法治化营商环境。

协议明确提出,严格执行受案范围规定。长江重庆段水域内发生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海事行政案件及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包括执行案件)等六大类108种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重庆辖区各法院应严格遵守海事诉讼专门管辖规定,不受理上列案件。

长江重庆段水域,主要包括长江干线、嘉陵江、乌江等长江支线水域以及万州、涪陵、重庆等主要港口。

当事人就上列案件向重庆辖区内人民法院起诉的,相关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等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网上立案,或者通过跨域立案平台协助办理跨域立案手续。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受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线平台将不予受理裁定书抄送武汉海事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及所属重庆、宜昌、芜湖法庭在立案审查阶段或者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依法属于重庆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由武汉海事法院立案监督庭负责协调重庆相关法院,做好网上立案、跨域立案或者案件移送工作。 (湖北日报记者袁超一、通讯员张雅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