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当事人还需要提交离婚案件生效等相关证明才能登记再婚?近日,随着枣阳市人民法院与该市民政局建立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这种“烦心事”在当地成为历史。
以往,法院在家事、婚姻等案件审判中,经常出现办理婚姻案件时查询不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而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案件信息,民政部门同样查询不到。信息不对称,导致法院审判工作、民政部门登记工作滞后、效率降低;准备大量纸质材料、办理手续烦琐,来回跑也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
为破解难题,枣阳法院与市民政局召开联席会议,梳理相关问题,共商应对办法,并联合印发文件,建立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与民政部签署《关于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的合作备忘录》后,湖北法院首家“尝鲜者”。
该机制明确,法院和民政局成立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并安排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对接工作。由法院定期向民政局提供生效的解除婚姻案件信息,民政局在收到相关文书后及时在婚姻登记系统中补录信息,推动形成长效机制;民政局对已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备过案的生效解除婚姻案件,在再次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材料。同时,市民政局为市法院设立政法查询专门窗口,开通大数据查询端口,方便办案人员全面掌握当事人婚姻状况。
枣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与民政局婚姻信息共享渠道打通,既可以“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也能避免因婚姻信息盲区而导致的各类纠纷。
(湖北日报记者袁超一、通讯员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