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
现行《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9年修订。《条例(修订草案)》共11章78条,在原有8章54条基础上,对法规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与科技合作”“监督管理”三章,将“企业技术进步”章名修改为“企业科技创新”,注重将我省科技创新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条例(修订草案)》注重加强基础研究部署,要求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提升科学技术源头供给能力;强调提高我省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比重,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建立符合基础研究特点规律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强化基础学科建设;加强规划布局,统筹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条例(修订草案)》突出科技支撑引领产业发展,提出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聚焦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等事关全省经济和安全的重点领域,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等前沿领域,系统布局科技重大项目;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策激励和机制创新,强化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政府采购支持,鼓励支持新产品新技术应用;探索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探索推行国有科技成果无形资产单列管理制度。
《条例(修订草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提出建立健全科技企业培育体系,完善企业创新成长链,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优化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引导扶持制度;鼓励企业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建立健全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国有企业考核、激励制度,引导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条例(修订草案)》健全科研机构组织管理制度。依法赋予科研机构科研自主权,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应当建立现代院所制度,可以向国内外招聘院(所)长;统筹推进实验室体系建设,提升重要领域原始创新能力;支持发展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新型研发机构。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注重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突出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定位,提出建设以东湖科学城为核心区域的光谷科创大走廊和襄阳、宜昌省域科技创新中心的任务要求;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审议时,有的常委会委员表示,高度重视和积极谋划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地方的科技研究水平,应进一步明确加强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性措施。有的委员建议,加强产学研对接,加快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科技成果在湖北的转化。有的委员建议,要更加重视民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的发挥,等等。
(湖北日报记者王婧、通讯员任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