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9月20日,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下发通知,对全市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自2023年9月21日起,将“根据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在宜昌区域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综合认定的房屋套数”调整为:“根据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城区(含夷陵区)〕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综合认定的房屋套数”。

这意味着今后对房屋套数的统计口径,由大宜昌市变成了宜昌各县市区。举个例子,市民王先生在枝江有一套房子,如果首次在宜昌城区购房,过去不能算首套,现在则可以认定为首套房。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本次政策调整前已受理尚未发放的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在政策调整后可认定为首套房的,借款人可向贷款对应的中心营业部申请变更。

(三峡晚报记者王红玉通讯员肖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