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程某某、曹某某等53人涉及境外网络开设赌场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集团系列案件,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宣判。

经查,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程某某等29人在境外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并实施帮助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会员、下线的行为。经审计,上述人员开设赌场赌资金额总计1094万余元,非法获利总计117万余元。

2022年3月,代号“欢喜”的涉案人员,通过境外加密通讯软件联系曹某某帮助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从事收付款活动,并承诺支付曹某某千分之四的提成。曹某某等24人使用银行卡或办理新银行卡用于帮助赌博平台收付款赚取佣金,即所谓的“跑分”。曹某某等24人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内流入资金共计4.1亿余元。

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等24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等24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11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000元至35000元不等。24名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386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银行卡、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程某某等29名被告人明知是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下线,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述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其认罪认罚及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某等29人拘役2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8个月,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5000元至10000元罚金不等。

办案法官介绍,“跑分”的本质就是“洗钱”,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卡或其他交易平台,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将赃款分流、洗白。一些人为获利,明知他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还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或出借给他人,帮助其转移赃款或提供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参与者需承担法律责任。(湖北日报记者袁超一、通讯员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