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与东西湖区民政局,签署了《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机制》文件,东西湖区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信息将实现互通和共享。以后夫妻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会及时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录入信息,不需要当事人拿着判决书去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此举在武汉市尚属首创。

2003年,我国出台并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就有过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之后,《民法典》再次确定了法院判决离婚作为夫妻离婚的形式之一。

东西湖区法院临空港园区法庭法官陈珊珊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法院在家事、婚姻、借贷等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时常需要去民政部门调查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而民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也无法直接查询到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以及宣告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登记等案件信息。这种模式不仅仅加大了司法成本,而且还增加了法律风险。为一些当事人利用婚姻登记漏洞提起虚假诉讼或通过弄虚作假,获取不实婚姻登记证明来实现非法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还为当事人解除婚姻后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过案例,法院判处夫妻离婚后,当事人并未如实向民政部门进行报告。从而导致了民政部门的系统中仍然显示为“已婚”状态。在之后的房屋拆迁中,当事人非法骗取了过渡补贴。

这次,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与东西湖区民政局签署《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机制》,将会补上这个“漏洞”。

该机制约定,双方均设立工作联络员,负责日常对接工作,每个季度,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将向东西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移送本季度生效的判决(调解)离婚、撤销婚姻、宣告婚姻无效、宣告死亡等案件信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在收到相关案件信息后,及时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录入信息。

此外,机制对婚姻信息查询程序作出了严格规定。法院工作人员出具工作证、介绍信,律师(含法律工作者)出示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才能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因诉讼所需的湖北省范围内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查询。

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婚姻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婚姻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涉及的区法院及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严禁从事工作以外的相关查询事项,严禁泄露被查询信息当事人的婚姻隐私,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记者邱睦 张理晶 通讯员杨静 陈贝 实习生龙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