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而不用,土地闲置,这种现象在我省将得到专项治理。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闲置土地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力争3年内处置闲置土地超过30万亩。

所谓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方案》明确,此次专项治理计划为:2023年8万亩,2024年10万亩,2025年12万亩。五项治理措施如下:

征缴闲置费。确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且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动工开发的,对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经调查认定,确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造成土地闲置,且经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催告仍未动工开发的,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依法整体或者分割有偿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对闲置原因不能消除,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有意愿继续开发的,可按照“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要求,采取置换方式处置,新地块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调整用途开发。对因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已经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开发,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以协议方式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核算土地价款。

监督转让盘活。对于原土地使用权人短期无法落实项目而有意向转让闲置土地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原用途的情况下,可采取监督转让方式处置。对闲置工业用地监督转让的,可直接办理转移登记。同时鼓励市场主体使用全国土地二级市场线上服务。

(湖北日报记者刘胜、通讯员李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