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3年第63次审议会议于昨日上午召开,审议结果显示,西安博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软件”)暂缓审议。
博达软件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承销商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字保荐代表人为陈雨涵、陈思远。
博达软件依托自主研发的全媒体内容管理平台和融媒体内容生产平台两个核心产品体系,主要面向教育、政府、企业、健康等大型组织,提供软件产品及软件实施、平台运维类技术服务。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魏小立、李传咏、王逸杰分别直接持有公司41.75%、16.40%、7.67%的股份,合计占比为65.82%。根据三人于2017年5月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各方约定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采取一致行动,如各方无法就所需表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三人应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仍无法统一意见时,各方承诺,将按照持股比例最高一方的意见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有效期六年。2023年5月8日,三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各方确认:《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各方均按约定履行,没有因《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各方自2017年5月9日开始,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均达成一致意见,未发生各方因无法统一意见导致按照持股比例最高一方的意见做出一致行动决定的情况,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公司。各方同意将《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延长六年。因此,魏小立、李传咏、王逸杰为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博达软件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099.00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不超过1,263.85万股(全额行使本次股票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164.85万股)。
博达软件本次拟募集资金13,188.00万元,分别用于全媒体群数字内容综合管理平台升级建设项目、融媒体数字内容智能协作平台升级建设项目、内容大数据中心升级建设项目、营销与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审议意见:
1.关于信息披露准确性。请发行人:(1)说明全媒体市场占有率测算依据及其准确性。(2)说明融媒体及子站建设业务与全媒体业务是否具有协同性,报告期未能有效开拓融媒体及子站建设业务的原因,详细说明相关市场前景及可触达性的测算依据。(3)结合上海交大等客户全媒体相关产品及服务的初次购买、迭代升级复购等情况,说明高校每3-5年采购全媒体网站群平台的表述是否准确。(4)依据主营产品类型收入占比,准确披露主营业务相关表述。(5)结合上述问题以及公司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获客能力,详细说明预测未来收入增长空间依据的充分性及准确性。
2.关于经营业绩。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前后各期末确认收入合同的具体会计处理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确认收入相关合同的收入总金额及其占比、2017年-2019年各期末确认收入相关合同的收入总金额及其占比,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2)结合销售模式及销售人员区域分配情况、负责销售订单及销售客户的具体情况、是否从事技术工作的情形,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大幅增长、销售费用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是否存在销售人员、技术人员混同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销售人员来自中间商的情况,新增销售人员是否与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或潜在利益关系,量化分析新增销售人员与销售增长的匹配关系,是否仍将通过新增销售人员实现销售增长的目的及可持续性。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
1.关于经营稳定性与发展空间。请发行人:(1)说明所在细分市场处于何种市场竞争阶段,结合发行人已获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研发成果、技术门槛、政策环境、资质要求、客户开拓方式及其他相关参数指标,举例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在产品中的具体运用、实现的主要功能,衡量发行人核心技术先进性的各项指标与竞争对手的对比情况,客观分析未来竞争发展趋势,发行人所采用的技术中行业通用技术和自研独家技术各自占比情况,其核心技术先进性能否能够形成较高的技术进入壁垒,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并说明“具有很强的市场机会捕捉能力”的依据。(2)结合所提供产品服务周期、技术更新和升级迭代周期、盈利模式及销售订单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产品交易是否具有一次性销售特点,报告期各期新老客户数量及占比、对应销售收入贡献占比,发行人业务模式对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的长短期影响,期后业绩稳定增长是否存在不确定性风险。(3)说明高校领域客户市场占有率具有领先优势的原因,高校领域进入壁垒是否可持续,是否存在潜在竞争对手及具体情况,未来市场竞争加剧趋势下高校领域市场占有率是否存在逐步下降风险,高校领域潜在客户和非高校教育类客户是否具备采购发行人产品服务的刚性需求,在高校客户覆盖率已较高的情况下教育领域未来业绩是否仍有增长空间,审慎客观测算教育领域未来增长空间。(4)结合报告期各期末及截至目前各类业务的在手订单情况及同比情况,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获客能力,收入增长是否具有可持续性。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及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商业模式。请发行人:(1)说明非直销模式下是否由终端客户指定中间商及其原因,中间商是否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发行人离职员工参与设立中间商的情形,报告期是否存在中间商注销、对于同一最终客户通过不同中间商实现销售的情形,验收与回款是否采用背靠背模式,通过中间商获客后二次开发或运维是否仍将通过中间商实现,中间商的利润留存情况及其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大幅增加的销售人员是否部分来自于中间商,大幅增加销售人员情况下直销占比仍然下滑的原因及趋势,各期销售激励政策是否发生变化,是否通过激进销售政策刺激收入及增长是否可持续。(3)纯软件产品是否需要激活使用,发行人是否可以通过后台或联网管理纯软件产品的激活、使用,是否存在签收后长时间未激活、未使用的情况。(4)结合销售模式及销售人员岗位职责、履职情况、负责销售订单或客户的具体情况,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率整体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销售费用率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收入确认。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不同产品分类、不同销售模式、是否涉及合同分拆等情形及主要合同条款,明确、详细披露相关业务的具体收入确认方法,并进一步说明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有效性。(2)列示报告期内前二十大涉及拆分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至少包括客户情况、订单获取方式、招标及中标时间、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间、拆分的合同履约义务内容、合同中关于服务、验收、回款等关键条款,交付物及不同交付物(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毛利率、产品交付时间、取得《产品签收回执》或《验收报告》时间、收入确认和回款的具体时间,如涉及确认收入或者回款,说明具体金额及其占比等,结合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说明拆分合同履约义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3)说明报告期各期末确认收入对应主要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列示主要合同客户名称、金额、签订时点、中标时点、开工时点、完工时点、验收时点、收入确认金额、回款时点、回款金额及前述合同相关收入总金额及占比,并逐一说明是否存在调节收入确认时点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