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记者王婧、通讯员吴乐)12月1日,《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共36条,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执法监管、司法保障等方面,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的部门较多,容易出现职责交叉、管理缺位等问题。《条例》建立政府主导的协调保护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共同做好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工作。同时,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商会应采取多种方式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建议,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企业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等。
为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建立拖欠企业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和主动执法制度,加强预算管理、审计监督、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用最严格的措施防止和纠正拖欠企业账款行为。
“新官不理旧账”损害政府诚信,影响企业经营者投资预期。《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履行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项合同,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此外,《条例》还对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14类较为普遍、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如要求企业提供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捐赠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立法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管理相对人最有发言权。《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经营主体等方面的意见建议,让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反映的诉求体现在法规的具体条款中。
比如,在征求意见座谈会上,有的企业负责人反映:“有的惠企政策针对性不够强,申报程序较为复杂。”对此,《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并定期对惠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条例》草案审议时,有的市人大代表提出:“企业负责人个人涉嫌违法的,能否依法让其委托他人代为经营,最大限度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对此,《条例》规定,企业经营者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允许企业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经营权。
武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军表示,当前要做好法规实施的“下半篇文章”,将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出台相关配套制度,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见效,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