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显示,北京鸿蕴泷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鸿蕴公司)违反金融规定,违规在福丽特平台挂牌、上市交易“映日荷花”邮资明信片。该公司控制着88%的“映日荷花”数量,操盘手在操盘总监的指令下通过操盘账号、“贡献账号”自买自卖,高抛低吸,操纵邮币价格的涨跌,反复循环拉锯,投资者被割韭菜,多人损失惨重。
针对这一事实,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先后作出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
1月29日,记者获得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时,洪山区法院认为,鸿蕴公司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2021年3月15日,该院判决鸿蕴公司5人犯诈骗罪,首犯张某某获刑15年。
5人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发回重审。洪山区法院重审审理时认为,张某某等虽然操控价格涨跌,但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现有证据达不到认定其对张女士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标准。2023年4月7日,该院判决上述5人无罪。
无罪判决出炉后,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刑事抗诉:洪山区法院判决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1月22日,该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暂未宣判。
福丽特平台违规上线“映日荷花”明信片
2014年8月,张某某与秦某合伙成立鸿蕴公司,从事邮币卡交易,前者占股60%,后者占股40%。公开资料显示,邮币卡包括邮票、邮资明信片、邮资信封等。
2015年8月,鸿蕴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找到邮资明信片“现货卖家”楚先生。楚先生事后告诉办案人员:“张某某问我什么邮票数量大,价格低,我就给他推荐了几种,他自己选择了‘映日荷花’。”
判决书载明,鸿蕴公司以每张20元价格收购了48万余张“映日荷花”明信片,于2015年9月10日向福丽特平台申请该藏品挂牌、上市交易。2015年12月,“映日荷花”被福丽特平台入库托管。
秦某供述,“映日荷花”面值80分,挂牌价格8元/枚。
福丽特平台是电子撮合交易系统,被业内称为亚洲最大的邮币卡交易所。在案证据载明,2014年6月9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北交所)与北京福丽特云商收藏品有限公司(下称福丽特公司)合作建立福丽特平台,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邮币电子盘交易。北交所负责平台的交易规则审定及交易资金结算,福丽特公司承担平台的日常运营和交易系统的建设与管理。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福丽特平台的网页上写着“北交所福丽特”。
张某某与福丽特公司渊源颇深。张某某供述,福丽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他干爹,鸿蕴公司是福丽特公司的“金牌代理”,他还担任过福丽特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1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文件显示,“映日荷花”属于违规上线的交易品种,平台相关交易制度未经审批。
操盘手操纵价格涨跌赚散户的亏损
“映日荷花”收购价格为20元一张,挂牌价格8元,经操盘手操盘后单张最高价格超9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指控,鸿蕴公司控制“映日荷花”入库数量的88%,其余12%由其他投资人通过在福丽特平台注册账户,仿照证券申购交易。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审理查明,“映日荷花”交易期间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在此期间,张某某、魏某等人利用多个控制账户实际持仓超过30%,并利用公司掌控的邮币卡数量绝对优势,通过4个操盘账号自买自卖、大量撤销委托买入、45个“贡献账号”配合做市等方式操纵价格涨跌。
张某某供述,交易期间,他是福丽特平台总经理,对“映日荷花”交易起指导作用;魏某是操盘总监,负责交易中的所有操盘活动;秦某是福丽特平台副总经理,负责舆情公关处理。
据操盘总监魏某供述,交易员在交易中高抛低吸,有时也自买自卖,一个交易员有多个账号,交易员没有故意操纵涨跌,但客观上造成了涨跌。
秦某某供述,鸿蕴公司的利润由客户手续费、客户亏损构成。操盘手武某某供述,张某某要求鸿蕴公司的人都要向公司上交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用于公司开设邮币卡交易账户,这叫“贡献账号”。鸿蕴公司的利润就是散户的亏损。操盘手自买自卖,操纵邮币价格的涨跌,反复循环拉锯,散户的钱就被洗走了。
操盘手贾某某供述,操盘手自买自卖,炒热拉高。操盘手抛卖时,卖出数量和价格都是听从操盘总监的指令。一般散客掌握不准操盘手什么时间会抛卖。公司的利润来自散客的亏损。
鸿蕴公司的经纪公司一负责人出具证言称,操盘手反复高抛低吸,实现“割韭菜”,最终庄家赢利。
经济学博士后近千万元投入成一串数字
受害人之一的张女士,是知名学府的经济学博士后,某部委科研机构专家。她父母是生意人,家境优越。
张女士回忆,她身边有一个信任的朋友,投资邮币卡赚了钱,她决定进入自己并不了解的邮币卡市场。2016年3月,经该朋友介绍,她认识福丽特平台的一个经纪人。该经纪人宣称,能让她赚一倍。该经纪人又介绍秦某与她相识,并称秦某是庄家。经纪人、秦某给了她具体指点。
张女士称,刚开始时她谨小慎微,投入20万元,连续涨停后她加大投入,从亲朋好友处筹集来近千万元。2016年4月7日,她以3500多元挂涨停牌价买入“映日荷花”。同年4月8日上午,“映日荷花”再次涨停。经纪人告诉她要洗盘,让她下午先卖出再买进。下午开盘后“映日荷花”从涨停到跌停,她跌停卖出。随后,“映日荷花”由跌停又到涨停。当天,她没有任何赢利,等她再买入时,成本价格已达到6700多元。
张女士的证言显示,“映日荷花”涨到8000多元时,她问经纪人要不要卖掉,经纪人说9000多元时再卖。2016年5月3日,她卖掉了200张。经纪人和秦某又让她全买了回来。经纪人在微信上承诺,2016年6月1日,“映日荷花”(价格)不过万,他负责以1万元收购。张女士说:“我卖掉不久,经纪人就知道了。他一定能看到后台数据,否则咋会一卖就知道?”
判决书载明,2016年5月6日,“映日荷花”一路暴跌。2016年5月11日,福丽特平台宣布“映日荷花”停盘。
值得注意的是,停牌前的2016年5月9日,鸿蕴公司曾申请:“尊敬的福丽特平台:我方发现有不少异常交易情况,导致价格波动异常。恳请平台临时停牌,待查明原因并制定有利于保护全体投资人利益的风控机制,再行复牌。”
张女士近千万元的投入,最终变成了一串数字,即9957163.12元。这串数字只是数字,直到今日也取不出来。
一审判5人犯诈骗罪首犯获刑15年
2017年夏天,张女士报警,武汉警方介入调查。鸿蕴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操盘总监魏某、股东秦某、武某某、贾某某等5人悉数落网。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武汉警方曾告诉受害人,要将此案办成铁案。警方调查时发现,鸿蕴公司通过网络宣传误导客户。该公司工作人员曾在微信群里说:“映日荷花”继续保持不间断强势大资金封板,各方信心充足,建议强烈关注。工作人员还吐槽:广告费太高了。
2020年4月20日,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就该案提起公诉。起诉书中提到,秦某明知张某某等人操纵邮币卡的价格,依然提供资金,收取月息2.5%的高额利润。
起诉书载明,鸿蕴公司操盘账号及贡献账号累计买入“映日荷花”272629张,卖出363824张,净卖出91195张,均由散户购入。鸿蕴公司赢利3.29亿余元,资金进入北交所账户后,张某某指使魏某等人净转入其银行账户2.05亿元,张某某又转给秦某4800多万元。
洪山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魏某、秦某等5人为了非法获取平台交易客户的财物,违反交易原则,通过网络宣传误导客户,隐瞒可以获得后台数据结合持仓优势操纵邮币卡涨跌等真相,诱导客户投资购买,反向操作导致客户亏损,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洪山区法院认为,上述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3月15日,洪山区法院判决上述5人犯诈骗罪,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5年,处秦某有期徒刑12年,处魏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处武某某有期徒刑9年,处贾某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5人共同退赔张女士988万余元。
发回重审后判决大反转:5人无罪
相关判决书载明,2020年6月24日,秦某被取保候审,2022年11月10日被监视居住。其余4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内。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8月25日,武汉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23年2月27日,洪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本案事实和证据基本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洪山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现大反转。
洪山区法院认为,构成诈骗罪须具备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的构成要件要素,且每前后两个要素之间,都应具有一种紧密的、连续不断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涉案邮币卡属违规上线的交易品种,适用的交易规则等交易制度属未经审批的交易制度,均属违规行为,但已经监管部门清理整顿,与被告人张某某等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没有必然联系。张某某等虽在涉案邮币卡的交易过程中操控价格涨跌,但具体到本案中,结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现有证据达不到认定其对张女士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标准,仅因停牌造成该投资人持仓无法交易就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有客观归罪之嫌。
洪山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等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等5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邮币卡不属于证券、期货,对本案的邮币卡交易行为不能评为证券、期货交易,因此涉案行为亦不成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2023年4月7日,洪山区法院判决张某某、魏某、秦某等5人无罪。判决书显示,在重审一审宣判前,嫌疑人家属共退还张女士600万元。
检察院抗诉:法院判决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上述无罪判决出炉后,洪山区检察院向武汉市中院提出刑事抗诉。抗诉书开头写到:洪山区法院判决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抗诉书载明,原审判决书认定张某某等人客观上未对张女士实施诈骗行为,该认定系以偏概全。本院认为,张某某等人为实施诈骗筹建公司、搭建平台、后通过经纪公司发展会员,上述行为一以贯之,不可割裂评价。经纪人通过对外宣传,客观上为张某某等人实施诈骗寻找目标客户。
抗诉书显示,鸿蕴公司、福丽特交易平台均由张某某实际控制;经纪公司是福丽特平台的会员单位,为该平台宣传、推广、发展投资会员;秦某和经纪人对张女士及其亲友宣传“映日荷花”价格过万的行为,系通过诱导促使投资人购买、持有,通过平台每日出金的交易规则,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抗诉书还提到,原审判决书认定张女士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系对“错误认识”内容存在片面理解、主观臆断。
抗诉书显示,原审判决书认定张某某等人的行为与张女士持仓无法交易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系采信证据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本院认为,张女士之所以高价持有是基于诱导购买,在购买时已产生实际损失,且该损失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抗诉书最后说,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今年1月22日,该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庭审理,暂未宣判。
(上游新闻记者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