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运行情况。2020年至2023年,湖北法院落实审前羁押强制措施的必要性审查,依法对159名审判阶段在押的企业经营者变更强制措施,对28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涉案企业的不利影响。
发布会现场
被告人韩某代表四川省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药公司)与四川华英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公司)签订产品定制合作协议,华英公司按农药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农药,农药公司负责销售。合同有效期截止于2012年12月31日。
合同有效期内,韩某代表农药公司与湖北省荆州某公司代表人陈某武签订销售合同,经销商先后向陈某武汇款购买产品,陈某武向韩某汇款人民币110万元用于购买该产品。销售过程中,各地经销商反映产品有问题,韩某遂改变产品物理形态,重新包装后继续销售,但重新包装的产品没有生产日期和批号。
销售过程中,湖北省沙洋县有关部门查获了部分标签标识不合格、无生产日期、批号的产品。沙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对韩某被扣押的产品依法没收。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韩某提出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韩某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对韩某的申诉予以驳回。韩某随后又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指令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韩某销售无生产日期、批号农药,系有经营农药资质企业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且属于未全面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根据涉案的金额、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据此依法对其改判无罪。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刑三庭庭长黄琦雯表示,该案对刑事案件审理中正确区分企业行为与个人行为、企业法人责任与企业家责任、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与刑事犯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介绍,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推行4年来,湖北法院共对1684件涉企刑事案件进行了经济影响评估,159名审判阶段在押企业经营者被依法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共对28名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