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用中国”官网发布一则行政处罚,湖北安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安陆市高级中学)因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8006元。

“安陆市监处罚﹝2024﹞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1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当事人按480元/生/学期对全校学生收取教材费(课本资料费)2989920.00元,付教材、读本等2989920.00元,其中付印刷费8006.00元。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17】1号文件“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军训服装费等,中职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在教材费中列支印刷费实属将自身义务转嫁给学生,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九条二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公平价格行为:(四)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的规定。2024年5月6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安陆市高级中学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安市监责退[2024]04号),截止退款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退款。

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二)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上(含上限值30%)至上限值的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70%)范围内确定”的规定,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安陆市高级中学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006.00元;2.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80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