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依托前期会签的协作机制,我们对近期移交过来的非法捕捞案件线索均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近日,襄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渔政大队向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送达了一份非法捕捞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处理回复。
前不久,王某在樊城区小清河入汉江口汉江段处,使用一支带有10枚鱼钩的鱼竿垂钓,被渔政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考虑到王某可能涉嫌非法捕捞犯罪,渔政大队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随后,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捕捞罪将该案移送樊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认为,王某在禁渔期到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垂钓,已涉嫌非法捕捞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王某虽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否应该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王某被查获时并没有渔获物,根据渔业法第38条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应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既然王某没有渔获物,更不存在违法所得,所以需要慎重考虑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必要性。
针对这一情况,樊城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积极与渔政大队沟通,征求处理意见。渔政大队认为,随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持续推进,无序垂钓行为已成为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汉江流域目前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竿、一线、一钩(单钩),王某的行为已违反相关规定,即使没有渔获物,也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据此,该院及时向襄阳市检察院汇报了相关情况。2023年10月23日,襄阳市检察院依法向襄阳市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意见,建议对王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以办理该案为契机,樊城区检察院对去年下半年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非法捕捞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还有3起类似情节案件也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遂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
(通讯员:戴小巍 胡颖)
审核:陈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