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鼓励涉企案件当事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近日,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法院出台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履行完毕案件减半收取执行费用的创新举措,通过改革“小切口”,找准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有效降低企业诉讼成本,缓解经营压力。
湖北某机械公司与合肥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今年9月19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合肥公司向湖北企业支付货款100万元。调解生效后,因合肥公司未按期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考虑到该案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在诉讼阶段就有自愿调解的基础,申请执行标的额达百万元,还需支付执行费用1.24万元,遂迅速组织双方公司进行执行和解,告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积极履行完毕的案件,可以减半收取执行费用。通过耐心沟通,释法明理,最终被执行人同意尽快付清全部执行案款,该案顺利执行完毕。
在湖北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河北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被冻结,该公司相关负责人来到曾都区法院,反映因受房地产市场低迷的影响,目前生产经营困难,涉案执行标的额达210余万元,执行费就需支付2.34万元,如果执行到位可否适当减免执行费用。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友好的营商环境,鼓励该公司自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干警积极向双方当事人宣讲减半收取执行费用的新举措,经过多轮磋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公司也信守承诺,将210余万元的执行案款一次性付清,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曾都区法院通过减半收取费用的“微创新”举措,不仅提高了执行质效,也解决了涉诉当事人关心关切又急难愁盼的问题。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彰显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担当作为,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审核:严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