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广水市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审结,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明某、李某拘役六个月到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3年8月,李某某在网上购买气枪配件,组装一支气枪,在未依法办理狩猎证和持枪证的情况下多次组织、邀约明某、何某等人连续数月进行狩猎活动,其间共猎捕野兔、野猪、野鸡等野生动物20余只。今年2月2日凌晨,广水市公安民警现场将持枪打猎者抓获,后将该案移送至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在仔细审阅案卷后认为,李某某等人实施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狩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于是将该案移送至公益诉讼部门,并委托广水市林业局对涉案野生动物进行评估。经鉴定,涉案野生动物价值4900元。

审查认定,李某某、明某、李某等3人使用未办理持枪许可的气枪打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决定向广水市法院提起公诉。其余2人在狩猎过程中负责开车、捡拾猎物,犯罪行为轻微,且属初犯、偶犯,经公开听证后决定作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不等于“不诉了之”,7月4日,广水市检察院以李某某等5人非法狩猎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广水市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5人承担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侵权责任。

广水市法院采纳了广水市检察院全部意见,对李某某、明某、李某作出有罪判决,同时责令李某某等5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900元,并在广水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审核:严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