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行为异常且要购买大额黄金的人,一定要及时报案,避免在不经意间成为洗钱犯罪的帮凶!”近日,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前往该市3家金店进行普法宣传,提醒金银珠宝店从业人员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对洗钱行为的辨别能力。

事情的起因是该院办理的一起洗钱案件。2024年2月,彭某的微信中突然收到昵称为“陈公子”的好友申请,“陈公子”表示自己有“安全可靠”的赚钱路子,只需要彭某帮忙刷卡买黄金,去一次就有3000元的“跑腿费”。

自2月28日至3月2日,根据“陈公子”的安排,彭某在指定地点取得他人的银行卡后,戴上鸭舌帽、面戴口罩并将全身包裹严实后多次进出河南省新乡市、安徽省阜阳市等地的金店,其进店后直奔柜台,不挑款式、不问价格、不询行情,动辄消费数十万、数百万购买大量黄金及各类首饰,后根据指示将黄金转交他人。经公安机关查实,彭某在相关金店内刷卡购买黄金、首饰达273余万元,其中涉及枣阳市王某某等21名被害人被骗资金194余万元。2024年4月7日,公安机关将彭某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审查逮捕。

彭某使用他人银行卡且未暴露真实面容,如何完善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成为一大难题。在审查该案时,承办检察官认为虽然彭某在金店内消费时故意遮掩其面貌特征,但其刷卡后生成的小票需要购买人签名确认,通过POS机刷卡笔迹核对,再结合其购买黄金时的行程轨迹即可确认使用涉诈银行卡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彭某。随即,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消费小票的签字单据,以及彭某在商场内和离开商场后乘车的行程轨迹,固定完善证据链条。

在完整的证据链条下,彭某如实交代其按照上家安排使用他人银行卡购买黄金、手机、购物卡等的事实经过。前不久,枣阳市检察院以彭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最终,枣阳市法院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通讯员:叶茹茹)

(审稿人:严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