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宜佳公司)诉被告某便利店商标权侵权纠纷案。经调解,某便利店向美宜佳公司支付相应侵权费用,美宜佳公司不再追究其他责任。

原告美宜佳公司是知名的连锁便利店品牌,经核准共注册了包括“美宜佳”文字商标以及红色底色+美宜佳文字+M型组合系列的多个商标。2024年12月,美宜佳公司发现某便利店门头招牌与自己所持有的注册商标近似,存在侵权嫌疑,便对现场周边环境以及店铺外部等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并予以公证。今年5月,美宜佳公司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便利店立即停止侵犯美宜佳公司名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某便利店原系美宜佳公司加盟店,授权协议于2023年1月到期终止。授权到期后,该便利店更换了店内装潢风格、摆设,拆除了原有的“美宜佳”品牌门头及标识,但将原招牌中的“宜”改成了“①”,并对原有的M型团图案进行了改动。截至诉讼时,某便利店已自行更换掉“美①佳”招牌。

承办法官表示,“商标作为企业价值的集中体现,承载着企业信誉和产品服务质量,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蹭名牌’‘搭便车’不是商业捷径,任何通过模仿知名商标、企业名称或装潢设计等制造混淆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性规定,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通讯员:任骊、杨罗)

(审核:严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