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媒体时代,网络上下载的图片可以随意使用吗?近日,湖北省随州市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微信公众号上转发未授权图片引发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经该院审理查明,原告某影像公司一直专注于广告视觉内容的创作、生产,并向国内外广告公司及各大企业、媒体提供原创视觉内容。该公司发现被告某旅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中先后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6张摄影图片。经核查,被告某旅游公司通过网络搜索到某“图库”,并从中免费下载了摄影图片,用于其公众号发布的多篇文章中。原告某影像公司认为被告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该院审理认为,涉案作品系摄影作品,其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该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某旅游公司未经原告某影像公司的许可,在其认证的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多篇文章中使用与涉案摄影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的图片,且未能证明其所用图片的来源,侵犯了某影像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该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免费下载的图片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即便是通过网络图库等渠道获取的图片,只要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创作品(如案例中的摄影作品),使用者就必须尊重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获得明确授权前,不得擅自用于微信公众号等公开传播场景。(通讯员:任骊、陈彬)
(审核:严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