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襄阳枣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判决,男子刘某某因代取涉案“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4年5月初,枣阳籍被害人李某某接到冒充公安民警的诈骗电话。诈骗分子以配合调查为由,诱骗李某某下载特定软件,远程操控其手机,使用其银行卡在网络购物平台多次购买总价值达7万余元的黄金,并将收件地址设置在广东省深圳市。李某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通过查看视频监控、跟踪包裹路径等侦查手段,锁定并抓获了负责收取黄金包裹的刘某某。据刘某某供述,2024年4月,经他人介绍,他得知帮忙收取邮寄黄金的快递并转交给他人,每天能获1000元报酬。尽管刘某某对这份“工作”的合法性有所疑虑,但最终还是没能抵挡住诱惑。他按要求下载国外聊天软件入群,等待上线指令。同年5月,刘某某从江西乘火车到深圳,再驾驶租赁轿车前往指定地点,取走涉案黄金包裹并交给上线,转移涉案资金7万余元。
面对检察官讯问,刘某某供认不讳,表示明知黄金来路不明,但因贪图报酬心存侥幸。枣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于今年6月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司法机关办案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不会在电话中要求下载软件或进行资金核查。一定要增强防范意识,擦亮双眼,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避免陷入类似的诈骗陷阱。(通讯员:何钦佩)
(审核:严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