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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三人因弹弓猎鸟获刑又赔损

2026-01-14 15:38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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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打鸟只是消遣,没想到触犯了法律,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事了。”近日,在湖北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的调解现场,非法狩猎案被告人王甲悔恨不已。随着法院一审判决生效,王甲、王乙、郝丁三人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不等,同时需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并缴纳1800元至5400元不等的生态资源损失费。

2024年春节前夕,襄阳高新区巡逻民警在罗庄路夜间巡查时,发现几束异常晃动的头灯光芒。面对盘查,两名男子仓皇逃窜,民警当场控制王甲、王乙,查获专业头灯、弹弓及14只已死亡的野生鸟类。进一步审查发现,二人手机内存储大量捕鸟视频,与同伙郝丁频繁互发炫耀“战绩”,攀比捕猎数量与鸟类稀有程度。

经查,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多次使用弹弓、强光手电等禁用工具猎捕野生鸟类。其中王甲作案5次猎捕18只,王乙作案7次猎捕9只,郝丁作案4次猎捕6只。经专家鉴定,涉案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捕猎行为已破坏生态平衡。

2024年11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办案人员发现三人不仅涉嫌刑事犯罪,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释法说理下,三名被告人深刻认识错误,主动提出赔偿生态损失并公开道歉。2025年12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办结后,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并未止步,结合最高检保护鸟类野生动物专项监督活动,组织干警深入社区、乡村开展普法宣传,详解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检察官提醒,“禁猎区、禁猎期、禁用工具、禁用方法”只要符合其一且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狩猎罪,行为人需同时承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通讯员:刘芳、杨齐鑫、董兆隆)

(审核: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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