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一男子“私力救济”被判寻衅滋事罪
因购买抵押车被债权方拖走,男子李某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反而纠集10余人暴力抢车。近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余涉案人员亦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5月,李某在网络直播间看中一辆标价优惠的二手汽车,虽明知该车为抵押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仍贪图便宜将车辆购入。此后数月,李某正常使用车辆,并未意识到潜在法律风险。同年8月,因原车主涉及债务纠纷,该车辆被债权方依法拖至樊城区一停车场停放。李某发现车辆失踪后随即报警,民警明确告知其车辆权属争议属于经济纠纷,应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然而,李某未能理性对待纠纷,错误认为“他人可拖车,自己便可抢车”。为强行夺回车辆,李某多次纠集人员前往停车场踩点,勘察现场地形与值守情况。2025年8月11日凌晨,李某组织10余人携带工具,破坏停车场围挡后强行闯入,持钢筋棍控制值班人员、拉断电闸、损毁场内设施,甚至动用挖掘机平整外围沟渠,最终将涉案车辆强行驶离。李某等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停车场财物受损,严重扰乱正常社会管理秩序。
案发后,樊城区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围绕案件定性、主观目的、暴力行为认定等关键问题开展细致论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虽对车辆权属存在认知争议,不具有完全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为抢劫罪;但其纠集多人使用暴力手段,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针对涉案财物价值认定难题,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以修复费用为核心固定证据,结合市场比价形成完整证据链,为案件顺利诉讼奠定基础。
2026年1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与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抵押车辆因权属不清、无法过户等问题,存在极大法律风险,消费者应谨慎购买。经济纠纷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绝不能以暴力、胁迫、破坏秩序等方式实施“私力救济”。(通讯员:宋寒、王廷琦)
审核:严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