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 变 “侵权案”?湖北随县法院宣判了
近日,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络营销拍摄短视频引发的隐私权纠纷案。
肖某与金某系相邻店铺的经营者。金某为提高店铺销量与知名度,在自家店门口安装摄像头,拍摄店铺视频并发布至短视频平台,以期涨粉引流、扩大影响。然而,视频拍摄范围延伸至肖某店铺区域。
肖某认为自身受到不当窥探,隐私权遭受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删除相关视频、调整摄像头位置、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庭审中,金某辩称,其并无偷窥他人隐私的意图,上传视频内容均为店铺门外视角,未涉及肖某店内活动,更不涉及其私密生活或商业秘密,且短视频平台上的评论均为好评或点赞,无负面评价,未对肖某造成不良影响。
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尽管肖某店铺门口处于公共视野范围内,但该区域与肖某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肖某对该区域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金某长期、持续拍摄该区域并将视频上传网络用于商业营销,已超出合理限度,导致肖某日常经营活动及进出人员信息被不当公开,干扰了店铺的正常经营安宁,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金某辩称其无窥探故意、未造成网络负面评价,法院指出,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主观恶意或实际损害结果为唯一判断标准。只要行为客观上侵扰了他人私人生活安宁,或不当公开了他人私密信息,即可构成侵权。
鉴于金某事后主动删除视频、调整摄像头角度,及时控制了侵权影响,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未支持肖某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最终判决:金某删除全部侵权视频,调整摄像头角度不得再对准肖某店铺,并向肖某赔礼道歉。(通讯员:成劲羽)
审核:严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