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司机160余次“回巢”盗窃,涉案136万元
“千防万防,家贼难防。”襄阳一食品经销公司离职司机郭某某盗窃案一审宣判,两名涉案人员获刑。
涉案企业系襄阳地区知名零食品牌经销商,年营业额超千万元,日常经营稳定、收支平衡。自2024年起,公司账目持续出现不明亏损,工作人员多次梳理核对成本与营收数据,始终未能查清亏损缘由。2025年5月,企业员工在货物转运交叉清点中发现异常:已验收出库的货品,送达合作商超、连锁门店后屡次出现短少。
企业立即开展全面排查,现场未发现仓库大门被撬动痕迹,日间在岗监控也未出现异常记录。工作人员调取夜间监控核查后锁定可疑人员:一名男子深夜驾驶黑色SUV抵达仓库,手持遥控钥匙开启电动卷帘门,使用小推车转运货品后迅速驾车离开。经企业辨认,该男子为2024年4月离职的原公司司机郭某某。企业随即报警,警方快速抓获郭某某及长期专门收购赃物的李某,并于同年7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
到案初期,郭某某拒不交代全部罪行,仅认可监控拍到的单次盗窃行为。办案团队通过恢复手机数据,查获一条关键删除记录、核对应留存货物清单、资金轨迹与销赃等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最终查实,郭某某2017年入职该公司担任司机,偶然拾得仓库钥匙后,看准企业夜间无人值守、库存盘点流于形式的管理漏洞,萌生盗窃牟利想法。其自2022年12月在职期间便开始深夜盗窃货品,2024年4月离职后非但没有收手,反而凭借对仓储布局、货品存放、安防弱点的熟悉,持续高频作案直至2025年5月案发,近三年累计盗窃160余次,所有赃物均销售给李某牟利。
樊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企业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李某明知货品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6年2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通讯员:王娜、张文哲)
审核:严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