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拒不认罪!襄阳检察攻坚14载办结陈年盗窃积案
近日,一起历时14年的陈年盗窃积案尘埃落定。经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公诉,被告人付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付某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凭借完整证据链,攻破嫌疑人全程零口供的办案难题。
2012年7月2日,襄阳市民李某发现私家车被盗并报警。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付某,其曾为李某车辆安装导航,借机私自配制并留存车辆钥匙,提前预谋作案。案发当日凌晨,付某遮挡面部,使用私配钥匙盗走车辆,拆除原车号牌、更换临时车牌后潜逃外地。
案发后,民警与被害人多次联系付某要求归还车辆,均遭其否认。在警方持续追查施压下,付某才于当月27日将车辆停放至枣阳某4S店,通知车主自取后彻底失联。同年7月,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并列为网上逃犯,因付某长期隐匿,案件侦查一度陷入停滞。
2015年11月,付某主动投案,却始终以“临时借车”为由辩解,全程零口供、拒不认罪,拒不供述关键作案细节,导致案件长期无法推进。2024年,依托数智检察积案清理机制,该案重启核查调查,2025年1月付某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案件移送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紧盯案件核心疑点,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启动自行补充侦查,聚焦作案预谋、潜逃对抗两大关键环节固定证据。通过实地走访、钥匙比对、调取通行记录、核实证人证言,证实付某事前私自配钥蓄意作案,事后篡改车辆标识、跨省逃窜、隐匿行踪,彻底推翻其“借用车辆”的辩解,完整固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庭审中,检察机关从作案预谋、事后行为、主观意图、认罪态度四方面驳斥付某辩解,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拒不认罪不构成自首。法院最终采纳全部指控意见。
该案跨越十四载,办案检察官坚守司法底线,不惧案件年代久远、嫌疑人零口供,以完整客观证据还原真相、追诉犯罪,切实守护司法公正。(通讯员:毛阳、肖承成)
审核:严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