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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检察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来源:随州日报发布时间:2022-12-26 09:31:10

“检察官,我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想与对方达成和解,但其提出的赔偿数额太大,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近日,曾都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说到。

经查,2022年4月,犯罪嫌疑人汪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边停车,下车时与后方同向被害人乔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但双方在赔偿数额上有较大分歧,在审查逮捕期限内难以达成和解协议,捕还是不捕一时陷入了僵局。

案件承办人,在了解双方和解意愿、赔偿数额等情况后,告知汪某某及其家属可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并积极协调双方律师按标准计算赔偿金额。后汪某某的家属向公证部门提存了足额赔偿保证金,曾都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多次邀请公安机关、双方律师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汪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曾都区检察院对赔偿不到位的交通肇事案件,依法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做到慎用逮捕措施,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促进双方刑事和解,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