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宁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咸宁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涵盖50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不会因轻微违规而被罚

咸宁这次发布的《免罚清单》,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咸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而制定的。

《免罚清单》是在不改变法律规范对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的定性及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违法行为轻微,基本没有社会危害;侵害的多为市场监管领域管理秩序,限于首次违法。

此次免罚清单列出了市场主体发生符合规定情形的50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凡规定有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应当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尽可能不予处罚,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举例来说,免罚清单中“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一款,发布药品广告未标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以前,此类轻微违法行为,市场主体往往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今后,这份罚款可能“免交”。

再比如,清单中第九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已过广告审批有效期但逾期未超过三个月,且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

"免罚"不等于"免责"

需要说明的是,“免罚”并不等于“免责”。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营者首次违法被免罚后,相关工作人员会对其提出告诫或者警示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的,工作人员还是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的。因此,免罚清单的推出不可能造成经营者放手去违法的现象。

据悉,这是咸宁首个由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建立的市场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也是咸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举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免罚清单将进一步激发咸宁企业市场活力,让企业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

清单上列出,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