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武汉5月25日讯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法院依法审理两起妨害公务案,两名严重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影响公安执法机构形象的当事人,分别被当庭判处拘役四个月。

家住郧阳区南化塘镇南华村的李某某长期在外地打工,对妻子经常在南化塘集镇某商城购买化妆品的做法很不接受,并认为“妻子不懂勤俭持家,长期购买使用化妆品,就是化妆品店老板娘引诱的”。今年3月4日晚,李某某为此在家喝起“闷酒”,酩酊大醉后趁着酒劲,拉扯着妻子前去找化妆品商城老板娘理论。李某某一气之下,当着众多围观的人扇打妻子耳光。南化派出所民警闻讯出警后,李某某拒不配合大吵大闹,辱骂民警,并扇打民警脸部。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李某某酒劲大发,当晚9时至12时的时段里,不仅辱骂民警,还动手殴打民警脸部、用脚踹辅警,将自己排泄的大便涂抹在自己身上和办案区墙上。

郧阳区柳陂镇高岭村贺某某家与邻居肖某某家,多次因为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3月8日,两家再次发生冲突。柳陂派出所接警后,火速奔赴现场处置,由于民警对贺家欲拆掉肖家挡水墙的过激行为现场进行劝阻制止,贺某某(女)在对民警进行撕扯、辱骂同时,持捡起石块将处警警车前挡风玻璃砸破。当民警依法传唤贺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其现场向民警吐口水。   

李某某、贺某某的行为严重阻碍了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影响了公安执法机构的形象,郧阳区公安机关遂将二人违法犯罪事实进行移送审查。鉴于二人无既往违法犯罪史,且到案后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5月20日,郧阳区法院在对两起妨害公务案依法进行审理时,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当庭分别判处李某某、贺某某(女)拘役四个月。

“警察执行公务过程中,公民应当积极主动配合,严禁采取极端、不理智的行为抗拒执法,一旦阻碍执法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郧阳区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士提醒说。(陈新才、何统远、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