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下午,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胡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9年1月11日,胡某搭乘11路公交车至咸安区交警三大队对面公交站台时,因驾驶员对其投币的数额有疑问,胡某与驾驶员争吵,并抢夺方向盘,驾驶员被迫靠边停车,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案发地点系人员、车辆密集路段。

咸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公交车或客车上动手干扰正常驾驶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一旦构成此罪,最少三年起,最高判死刑。乘坐任何公共交通工具时,切勿因为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与驾驶员发生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