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把患病老父亲接走,并阻止继母与其相见。从2017年开始,湖北省咸宁市八旬老太大莲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婚姻自由被暴力干涉。6月2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梳理湖北省高院官网发现,近日该院公布了(2019)鄂刑申45号通知书:大莲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予以驳回。

此前,湖北省咸宁市区两级法院做出刑事裁定书:不能证明大飞采取暴力手段干涉了其婚姻自由。

上述通知书和裁定书显示,大莲今年82岁。2010年4月,大莲与大成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后事处理并开始同居。2011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13年9月,大莲和大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后事处理。

2015年11月,大飞将其父大成从咸宁接回黄石亲自照顾,并阻止大莲与大成见面。由此双方在照顾大成的问题上产生矛盾,经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多次协商调解未果。

协调未果后,2017年,大莲将大飞告上法庭,理由是她虽年事已高,但身体健康,可以照顾丈夫大成,且对其生活起居的照顾也是尽心尽力。大飞将大成接回黄石,不是为了亲自照顾,尽赡养义务,而是为了占有大成的退休工资。大飞不准大成与她见面,多次沟通无效。在多次协商、调解中,大飞对她施以暴力,造成其身体受伤。

(2017)鄂1202刑初177号刑事裁定书显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者离婚自由的行为。大莲年事已高,无力独自照顾80多岁体弱多病的老伴,大飞将大成接回黄石亲自照顾,是尽赡养义务,合理合法。大莲主张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家庭存在较深的矛盾纠纷以及大飞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不当,但不能证明大飞采取了暴力手段干涉其婚姻自由。基于此,该院不受理大莲的起诉。

2017年5月17日,咸宁市中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裁定。2018年3月26日,湖北省高院驳回了大莲的申诉。

律师说法

向法院提起婚姻自主权民事诉讼

湖北省高院裁定,继子没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老太太见不到老伴,该怎么办?

知名律师殷清利认为,湖北省高院的驳回裁定,主要是考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观方面对暴力行为的定性及要求比较严格。所谓暴力,是指对意图结婚或离婚的人实行拳打脚踢、捆绑、禁闭、强抢等人身强制的方法。本案中继子接走父亲进行赡养,有其合理性,而老太太认为强抢可能缺乏关键证据支持。 

殷清利称,大莲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五条等原则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自主权民事诉讼,以解决干涉双方婚姻自由的问题。如果大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莲作为其配偶,

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监护权特别程序,

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现定,申请确定、变更或撤销监护人资格,获得与大成共同生活的权利。(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