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民政局日前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必须备案登记


备案对象包括哪些人?

《通知》指出,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控股的国有企业中党管干部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两委”干部。近亲属是指公职人员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重点是民政系统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

《通知》要求,低保申请人申请低保时,存在与申请人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公职人员情况的,应向乡镇(街道)民政办如实申报,填写备案登记表,同时告知公职人员本人。乡镇(街道)应单独登记,初步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应按程序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备。

公职人员明知或已知其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的,应主动向低保审批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民政办报备。

 

今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自查承诺

据介绍,今年十堰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自查承诺。由民政系统公职人员本人对其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向本单位组织和纪监部门进行自查并登记。明年起,新入职全市民政系统的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应主动向所在单位组织、纪监部门做出廉洁承诺或说明。

《通知》强调,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城乡低保和已享受低保的,均实行专项登记、专项标注、专项建档、专项核查、专项管理。各地要严肃低保工作纪律,对公职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未如实申报的,一经举报查实属于违规享受低保的,将提请或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