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省高院获悉,咸宁市咸安区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胡某因在公交车上抢夺方向盘一审被判刑三年。

今年1月11日,女子胡某搭乘11路公交车,因驾驶员对胡某投币的金额有疑问,两人发生争吵。胡某心中气愤难平,到站后并没有下车,而是继续与驾驶员争吵。

驾驶员见胡某不肯下车,于是发动车辆往温泉方向行驶。行驶了大概五六米远后,胡某竟冲到驾驶室向右抢拉了两三下公交车方向盘,公交车向右侧跑偏,司机当即将方向盘拉正并刹车,随后报警。据胡某到案后供述,她抢拉方向盘的地方正好是咸宁市长安大道和青龙路交会处十字路口,该路口车流量和人流量很大。

咸宁市咸安区法院日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胡某流下悔恨的泪水。

昨日,主审法官表示,今年1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