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2018年以来查处的8起我省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这8起案例为:

一、湖北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官道河磷石膏库二期未批先建案

2019年3月29日,省应急管理厅发现该项目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擅自开工建设和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擅自投入使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襄阳市湖北荆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爆炸事故案

2018年5月24日,该公司盐水槽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两名员工受伤,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05万元。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三万八千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对该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荆州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案

2018年12月4日,原荆州市安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法人及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且厂区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其处以九万八千元罚款。

四、长江蕲春段“鑫福”号货船“2.1”较大翻沉事故案

2018年2月1日,巴东籍货船“鑫福”号在长江干线蕲春管窑港装载货物过程中发生翻沉,致4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871万元。船长谭建剑、船主谭朝辉、安全员陈程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二万六千八百元。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招商局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分公司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五、恩施州建始红岩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天鹅池煤矿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案

2018年12月10日,湖北煤监局会同原恩施州安监局和原建始县安监局对该煤矿进行监察执法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条件现场核查,查明各类隐患和问题21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合并处以十七万元罚款。

六、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0.14”高处坠落事故案

2017年10月14日,该公司在十堰市茅箭区大美盛城南区三期项目工地施工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6.21万元。2018年3月13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绍兴市袍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处以一万八千一百元罚款。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湖北美盛置业有限公司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对武汉南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处以二十三万元罚款。

七、天门市天门北湖置业有限公司北湖轩建筑工地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案

2018年10月4日,该公司北湖轩一号楼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湖北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门市质安局设备科科长褚卫军受到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另有多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湖北诚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和欣润机械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五十万元罚款。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暂扣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的行政处罚。

八、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车架厂“11.23”机械伤害事故案

2017年11月23日,十堰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车架厂西坪车间在进行设备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9.13万元。根据事故发生原因,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2018年3月13日,对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通报中说,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充分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者在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管理缺位。

通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照以上典型案例认真反思,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不断强化底线思维,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领域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未来将继续依法大胆曝光重大隐患、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典型案件,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推行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监管方式,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