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周运胜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周运胜分别向咸宁监狱筹备组原组长、原监狱长袁某和咸宁监狱原监狱长赵正顺行贿的犯罪事实。

周运胜原为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法院查明:2005年底,咸宁监狱欲建干警宿舍楼,周运胜通过朋友认识时任咸宁监狱筹备组组长的袁某,许诺承建工程给予其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袁某表示同意。2006年12月,在袁某的关照下,周运胜以湖北桂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建了咸宁监狱干警宿舍楼工程。

2009年,为感谢袁某的帮助,周运胜在袁某的车子内,送给其现金20万元,袁某予以收受。2010年底,周运胜到已担任蔡甸监狱长的袁某家中,送给其现金30万元,袁某予以收受。2013年2月,袁某害怕在咸宁监狱受贿之事暴露,将现金50万元退还给周运胜。

法院另查明:2013年5月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周运胜抽逃出资的犯罪事实中,其主动交待在2011年6月至8月间,向时任咸宁监狱监狱长赵正顺行贿的犯罪事实。

上述判决书内容表明,周运胜曾向咸宁监狱两任监狱长行贿。法院认为,周运胜如实交待行贿的犯罪事实,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判决书中没有显示曾任咸宁监狱筹备组组长、监狱长袁某的姓名。

据咸宁市检察院官网2018年6月22日消息,嘉鱼检察机关依法对原蔡甸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袁亚雄受贿案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00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袁亚雄在担任咸宁监狱筹备组组长、咸宁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蔡甸监狱监狱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咸宁监狱、蔡甸监狱工程项目承建人、业务合作方等16个单位及个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4万元,袁亚雄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公开信息显示,袁亚雄曾在2005年至2009年间,担任咸宁监狱筹备组组长、监狱长,之后调任蔡甸监狱监狱长。其离开咸宁监狱后,咸宁监狱监狱长由前文提到的赵正顺接任。赵正顺2013年6月被免职,之后李光接任咸宁监狱监狱长。

在袁亚雄被提起公诉前,他的两个后任赵正顺、李光都已被判刑。

2015年10月,武汉市中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赵正顺有期徒刑十六年。

法院查明,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期间,赵正顺利用其身为咸宁监狱监狱长,全面管理咸宁监狱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贿赂款70万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赵正顺还指使时任该监狱财务规划装备科科长的夏某(已判决),以虚增罪犯伙食物资的手段,套取财政专项拨付的罪犯伙食费,用于支付港澳旅游出差费用及走访相关领导费用,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0余万元。

法院还查明,担任咸宁监狱监狱长期间,赵正顺擅自决定将湖北省监狱管理局企业楚垣集团下属子公司咸宁桂丰工贸公司公款人民币20万元挪用给周某,供周某在澳门赌博挥霍。此外,赵正顺还有4906321.42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李光接任咸宁监狱监狱长之前,曾任湖北长林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其由长林监狱转任担任咸宁监狱监狱长不久,2014年5月,一署名为“长林监狱一名普通的老党员”发帖举报,称李光是“湖北省监狱系统最牛的监狱长”,有违规发包工程收受贿赂等问题。

2015年1月,因涉嫌受贿罪,李光被批捕。历经一审、二审,2017年12月,黄冈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李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间,李光利用担任湖北长林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在承揽加工业务、新监狱基建工程方面为对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