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根据沙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该院执行干警对廖海滨涉黑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廖海滨在某矿业公司50%股权以及位于荆门城区的四家公司各20%股权、7个门面、5套住宅、2台轿车,总价值7000余万元的资产依法予以没收。
2018年9月11日,廖海滨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一审(点击文字查看详情☞☞)判处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12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8日,在市扫黑办统一指挥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沙洋县扫黑办、沙洋县公安局、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沙洋县人民法院和东宝、掇刀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执行工作组、安全保障组、股权接收组、新闻舆情组、后勤保障组等5个工作组,对廖海滨的个人财产展开强制执行。
当天,各工作组前往廖海滨名下的公司、门面、住宅,执行法官宣读和送达完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后,执行行动正式开始。各行动组紧密配合,执行干警仔细做好笔录,现场稳妥处置3起突发事件,依法成功将全部资产移交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管,强制执行行动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