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邹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被石头绊倒摔伤,被鉴定为伤残十级。为索赔医药费,邹某将公路养护部门告上法院。法院一审认为,破损路面及路面搁置的两块大石是造成邹某受伤的根本原因,判公路养护部门承担七成责任,赔偿20余万。公路养护部门提起上诉,近日武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家住武汉新洲区的邹某是一名氧割工人。2017年4月18日晚8时许,邹某下班后驾驶摩托车回家。在行驶至新洲区某路段时,邹某没有看清路面摆放的石块,直接驾车撞了上去,倒地受伤昏迷。

随后,邹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48天,共花费医疗费用1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交警部门对事发地点进行了勘查。发现该机动车道有一段长4.3米、宽2.2米的严重破损路面,破损路面上有两块直径约40厘米的石块,影响车辆通行,而且事故路段没有路灯。

随后,邹某一纸诉状将公路养护部门告上了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在一审中,法院查看了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法院认为,事发地点路面破损,存在明显道路管理维护缺陷,道路养护部门也未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导致邹某驾驶摩托车时受伤。

根据交通法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交通法规定,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邹某骑车与石块相撞导致受伤,破损路面及路面搁置的两块大石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邹某夜间行车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次要原因。因此,法院酌定邹某承担事故的三成责任,公路养护部门承担七成责任。一审判决公路养护部门赔偿23万余元。公路养护部门认为,邹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缺乏证据,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近日,武汉中院二审开庭。中院审理认为,事发后,根据涉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可以证明该路段破损严重,存在明显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影响通行车辆及人员的安全,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