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8月2日讯 湖北荆门市消费者委员会7月31日在其微信公号上公开喊话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称“海马财务的合同字体小得像蚊子屙屎,建议该法院“重新审查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本市60余名消费者所签合同效力。审查结论出来之前,应立即停止对该合同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涉诉车主的正常消费限制”。

对此,8月1日晚间,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声明还表示,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本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决并进入执行。上述5宗案件被告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中国网湖北 李博)


声明全文如下:

关于“荆门消费网”公众号所刊涉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消费者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一文的声明

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根据网上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案件数量问题。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湖北荆门地区消费者本院受理9件,其中5件已判决并进入执行。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上述系列案系抵押借款合同纠纷,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汽车消费信贷借款合同》《汽车消费信贷抵押合同》中均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均有权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没有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原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上述案件依法有管辖权。

三、关于格式条款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是基于消费者的书面申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认定格式条款无效的前提是格式条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情形。网文中关于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的观点一是缺乏理据,二是该系列案重点审查借款合同的履行问题。另,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字体的大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关于强制执行的问题。该5宗案件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现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据原告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此前报道:

荆门消委公开喊话海南一法院:海马合同字小得像蚊子屙屎 应立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