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冒充中纪委干部多次诈骗他人钱物的被告人阳某舟,被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4年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阳某舟在回湖北孝昌老家探亲时及其它多种场合,谎称自己是中纪委外调人员,专门负责指导河南、湖北等地的纪检工作,并对他人称呼自己是“中纪委阳处长”的身份表示认可,进行招摇撞骗和诈骗活动。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阳某舟冒充中纪委干部,让做钢材生意的同乡阳某鑫安排其吃饭、住宿、购买飞机票及手机,花费共计10万余元。2017年9月至2018年元旦期间,阳某舟冒充中纪委干部,以将涉嫌行贿罪被司法机关带走调查的刘某超“捞”出来需要费用为由,先后四次对刘某超的儿子刘某荣和其弟弟刘某三实施诈骗。第一次骗得10万元现金;第二次索要20万元,但实际只骗到10万元现金及价值3万多元的3箱茅台酒和6条黄鹤楼1916香烟;第三次骗得30万元现金;第四次也就是案发前最后一次诈骗,阳某舟的“胃口”越来越大,竟电话安排中间人让刘某荣带“8个钱”(实际上为80万元)送到武汉洪山礼堂附近,再由阳某舟派人来拿。由于刘某荣理解错误,将“8个钱”理解为8万元,只带去8万元现金,阳某舟诈骗未果。

汉川市检察院对该案审查后认为,阳某舟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诈骗公私财物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遂将此案起诉至汉川市法院。2019年7月5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7月31日,法院以被告人阳某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判决被告人阳某舟向被害人退赔诈骗所得人民币5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