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老百姓熟知的法律俗语,在公检法办案中将得到充分体现。近日,湖北省荆门市中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司法局联合发布: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共同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体办案过程中,对杀人等重罪者是否应该从宽认知不一,荆门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顾仕超说,认罪认罚从宽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不能因案件罪轻、罪重或罪名特殊等原因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不同的罪行从宽幅度有区别。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坦白从宽”的机会。

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荆门市公检法司四部门明确规定,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在基准刑以下30%幅度内量刑,对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在基准刑以下20%幅度内量刑,对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在基准刑以下10%幅度内量刑。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避免出现放纵犯罪、滥用职权、司法腐败等问题?荆门出台的《关于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要求,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未采纳其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确有错误的,应当区别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认罪认罚案件风险防控机制,将自愿性审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作为重点,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