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企业目前发展态势良好。”10月20日,湖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潘某对前来回访的检察官连声道谢。

2016年,潘某与他人假借其他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潘某刑事拘留并提请逮捕。嘉鱼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潘某所在的公司多次被湖北省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且潘某在共同犯罪中犯罪情节较轻,羁押期间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考虑到继续羁押可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农民工就业造成较大影响,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并被采纳,潘某在今年7月被取保候审。

2016年我省检察机关制定出台“鄂检十条”,对非公企业依法保护。2018年转隶后,检察机关根据职能变化,将“鄂检十条”修订后出台“新鄂检十条”,力度更大、标准更高、政策更暖,从司法层面继续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服务非公经济,成为检察长的“必修课”

5月24日,潜江市检察院党组书记周伟一上任,就来到当地企业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了解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整改情况,面对面听取两家企业负责人对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

这种做法已是湖北三级检察长们的常态。“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已经不仅是经济问题,背后关系着千万人的就业,是一个关系民生、关乎稳定的政治问题。”省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在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掷地有声。

2016年3月,省检察院在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突出五个方面18项工作重点,让非公企业在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中充分感到安全有保障、权益能维护、发展可预期。

2017年,一年的专项工作结束了,“鄂检十条”还继续实施吗?“专班不散,力度不减!”省检察院党组对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下达明确要求。

去年,针对转隶后检察职能调整,省检察院修订完善原有的“鄂检十条”,重点修改了惩治职务犯罪有关内容,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今年省检察院又下发文件,明确由第四检察部承担服务非公经济专项工作职责,各市级院、基层院对应部门担负相应职责。

打击不手软,保护不缺位

2018年12月,阳新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县某砖厂紧靠长江,严重影响防洪安全。该院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监督砖厂搬迁,又主动协调,帮助企业顺利搬迁,并为其联系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改造。不久,企业引进新的生产线后,产值由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以上。

“办案过程中,危害公益的行为要依法打击‘不手软’,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保护‘不缺位’。”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负责人徐碧琼说。

打击不手软。2018年转隶以来,对侵害非公企业权益的犯罪批捕4411人,起诉3263人。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对长期威胁、阻挠某酒业公司发展的田某某、怀某某及时批捕,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2人均获有罪判决,项目得以顺利上马。

监督更严格。针对涉非公经济案件,共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39件,监督撤案71件;办理涉及民营经济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174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45件。

服务更贴心。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累计走访企业13227户,走访相关职能部门9089家,召开座谈会6614次。

坚持宽严相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今年7月,鄂州市鄂城区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汪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汪某系湖北某机械设备公司的法人,2017年汪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5家贸易公司开出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纳了“开票费用”。利用这些发票,汪某的公司向税务部门抵扣了40.4万元税款。

据悉,汪某的公司从成立至今已纳税200多万元,该案发生前并无其他违规行为,案发后,汪某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起诉?鄂城区检察院邀请相关部门、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和村民对该案进行公开审查。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各方意见,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新鄂检十条”强调要继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特别是落实最高检“牢固树立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疑罪从无的检察观念”。

据统计,转隶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涉及非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等“四类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96人,已变更152人。经审查后不批准逮捕385人,不起诉127人,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带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