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记者从武汉市纪委获悉,因驻村扶贫期间,多次违规接受村干部吃请,虚报驻村天数非法套取公款,一农贸公司副经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06年4月,李茂生任汉南区农科所农贸公司副经理。2017年2月至10月在蔡甸区消泗乡九沟村驻村扶贫期间,他多次晚上到村干部家中违规接受吃请,还参与“带彩”娱乐活动。

扶贫期间,李茂生在九沟村村民家中吃住,但未按规定向该村民支付伙食费。他实际驻村天数仅占全勤天数的60%左右,却按全勤申请报销生活补贴,非法套取生活补贴3900元。

李茂生身为共产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

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2015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执纪者说

精准扶贫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驻村扶贫干部是精准脱贫工作的中坚力量,应该始终坚守初心使命。少数驻村扶贫干部宗旨意识淡化,触犯了党纪。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引以为戒,认真履行职责,攻坚克难,为打通精准脱贫路上的最后一公里勇担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