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开展示范河湖建设的通知》,公布了拟建设示范河湖(第一批)17个,武汉地区东湖入选。

东湖景区

水利部在东、西、南、北、中部地区遴选出的拟建设示范河湖(第一批)名单如下:

1.东部地区(4个):徐州市大沙河丰县段(江苏省)、湖州市德清县蠡山漾(浙江省)、黄山市新安江屯溪段(安徽省)、临沂市沂河(山东省)。 2.西部地区(5个):丰都县龙河(重庆市)、西昌市邛海(四川省)、赤水河(贵州省)、石羊河(甘肃省)、渝河(宁夏回族自治区)。 3.南部地区(2个):莆田市木兰溪(福建省)、韩江潮州段(广东省)。 4.北部地区(2个):坝河朝阳区夏家园社区段(北京市)、松花江佳木斯段(黑龙江省)。 5.中部地区(4个):洛阳市伊洛河(河南省)、宜春市靖安县北潦河(江西省)、武汉市东湖(湖北省)、浏阳河(湖南省)。

《通知》提出,在2019年11月—2020年12月期间,用一年左右时间,通过实施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建设一批“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示范河湖,实现“防洪保安全、优质水资源、健康水生态、宜居水环境”的目标,成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幸福河,为全国河湖管理及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供样板。

《通知》中明确了示范河湖建设标准,从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基础工作、管理保护、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河湖管护成效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关省份要结合当地实际,在示范河湖建设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符合当地条件的河湖治理标准。

2020年12月,水利部将委托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部直属单位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按标准完成示范河湖建设,未通过水利部验收的,取消示范河湖资格,停止激励措施,并取消下一批次有关奖补遴选资格。

《通知》还提出将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全面转向“有实”。2012年,湖北省颁布了首个地方湖泊法规,设立“湖长制”。2018年1月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到2018年年底前在全国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

2019年11月8日,武汉市签发市河湖长第4号令——《关于强化河湖长责任打赢河湖“清四乱”攻坚战的命令》。市河湖长4号令指出,开展河湖“清四乱”专项整治工作(“清四乱”指清理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还河湖以干净、整洁、优美的水域空间,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长江大保护重要战略部署的具体举措,是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重要任务,是解决河湖突出问题的紧迫要求,更是各级河湖长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