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曾玺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公开宣判。首犯曾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骨干成员曾祥忠、敖春芳分别被判决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骨干成员与其他参加者分别被判决执行1年3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世纪90年代中期,该组织承包了江夏区安山街张郑湖渔场,后以该渔场为据点,进行了一系列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以暴力、威胁方式干扰、破坏张郑湖周边村湾正常的土地流转、水面承包以及周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严重破坏了张郑湖一带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该组织对张郑湖周边村民形成非法控制,当地群众“闻玺色变”,在合法利益受到其侵害的情况下,却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分工明确,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非法收益3900万余元,并将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扩张其势力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玺先后网罗多人,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组织特征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