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武银罚字〔2019〕第22号、23号、24号)显示,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决定:对单位处罚款80万元,对2名直接责任人共计处罚款5.5万元。

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谌赞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6.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报送单位:(盖章)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法律事务处 报送时间:2019-12-27

序号

企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备注

2

湖北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武银罚字〔2019〕第22号、第23号、第24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对单位处罚款80万元,对2名直接责任人共计处罚款5.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