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岗妨害公务案在通城县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岗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这是我省首例危害疫情防控工作被判刑案件。

经查,1月24日,犯罪嫌疑人陈岗乘坐他人车辆行至国道G353北港至湖南詹桥镇路段,陈岗见有堵车情况及工作人员检查,内心烦躁,突然下车用脚踢停放在道路中央的指挥部执勤车辆。通城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立即上前制止。陈岗极力反抗,咬伤一名工作人员右上肢,踢伤另一名工作人员腹部,整个过程持续约半小时,后被增援的民警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一名工作人员两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一名工作人员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上肢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伤三级。

2月3日,通城县公安局以陈岗涉嫌妨害公务罪提请通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4日,通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5日,通城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6日,通城县检察院以陈岗涉嫌妨害公务罪向通城县法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认罪,通城县法院对此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仅30分钟即当庭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