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某汽车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销售假冒“GENUINE PARTS”注册商标商品案
武汉某防水工程公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案
宜昌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知名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柏某线上销售侵犯“S”“SKECHERS”注册商标专用权休闲鞋案
吴某擅自使用未经他人许可“维意定制”注册商标案
郭某销售侵犯“女人心”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姜某销售侵犯知名体育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大冶市某铝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中铝”注册商标专用权铝材案
江门市某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侵犯“AMORTALS”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严某销售侵犯“海螺”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塑钢型材案
案例选登
武汉某防水工程公司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水卷材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配合下,对光谷某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经鉴定,武汉某防水工程公司所属60卷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防水卷材涉嫌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上述侵权物品被依法查封。次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现场时发现上述侵权物品已被转移、调换。
经查,当事人作为“科顺”品牌代理商,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不能确定具体来源的进货渠道购入涉案商品,违法主观故意性较明显,转移、调换被查封物品,违法性质和社会影响较恶劣。当事人采取包工包料形式承包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当事人购进并准备使用涉案商品的行为,具有营利性,视同销售,计算其违法经营额为2.28万元。
当事人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卷材,并处罚款20万元。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隐匿、转移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封物品的行为,处以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6.84万元,合计罚款26.84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擅自隐匿、转移被查封商标侵权物品的案件。当事人作为品牌代理商,充分了解正规商品购进方式、渠道以及价格,却使用假冒侵权商品,挑战执法权威,影响恶劣。执法部门重拳出击,对商标侵权行为和隐匿、转移查封物品的行为均予重处,大力彰显了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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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销售侵犯知名体育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姜某经营场所销售的“阿迪达斯”“耐克”商标标识的运动鞋、服装随机抽样检查,并委托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用品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经查明,2019年5月,姜某通过微信平台以较低价格购进标注有耐克注册商标标识的运动裤12件、上衣27件、运动鞋38双,标注有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标识的不同型号男上衣18件,均以翻倍以上价格公开在其实体店面销售,涉案货值39316元。涉案商品被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件调查期间,因当事人不配合,办案机构启动了协作办案机制,公安机关介入参与调查。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3.9316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线上购货、线下销售,取证难,定性难,办案人员依法抽查检查发现线索后,第一时间启动办案协作机制,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充分体现了依法履职、部门协作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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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某汽车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
销售假冒“GENUINE PARTS”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十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康明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方举报,对十堰市某汽车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仓库实施现场检查,查获标有“GENUINE PARTS”商标的发动机汽缸垫、修理包、连杆瓦等147个品种39749个汽车配件。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商品均系侵犯康明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按照侵权商品标价计算违法经营额为1805.80万元。另又查获该公司侵犯东风商用车“双飞燕”商标的8个品种867片汽缸垫。
经查明,当事人从河北邢台米某、纪某处购进涉案商品,价格与康明斯原厂产品差距巨大。作为专营汽车密封件的企业,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取得的购进凭证,具有明知故意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鉴于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达1805.80万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2019年7月,十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十堰市公安局。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销售假冒涉外注册商标汽车配件犯罪案。近年来,此类案件区域聚集效应强,社会影响恶劣,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和公安部门高效衔接执法对进一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有广泛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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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某线上销售侵犯“S”“SKECHERS”注册商标专用权休闲鞋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根据斯凯杰美国公司委托方投诉,襄州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现场查获柏某经营场所内标注“S”及“SKECHERS”的休闲鞋共609双,另有标注有“SKECHERS”字样的质量三包规定的卡片1200个。经商标权利人委托方鉴定,涉案商品为假冒“S”“SKECHE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襄州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对涉案商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分别从广东东莞不明身份的多处渠道购进不同款式涉案休闲鞋,并在其注册的淘宝网店铺加价销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当事人柏某线上销售侵权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2.53万元。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6.5万元。
【典型意义】
网络交易因“点对点”的交易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便利,也增强了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当事人从线上非正常渠道购入并销售假冒涉外品牌商品,执法部门从线下迅速开展排查,有力维护了相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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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某铝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中铝”注册商标专用权铝材案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原大冶市工商局收到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告,大冶市某铝业有限公司向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违法供应涉嫌侵犯“中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铝同方”铝材及铝制制品。
经查明,2018年6月,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向当事人订购了“中铝同方”铝型材产品8.9吨,当事人分三次供应8711kg,金额合计150039.73元,退货8000kg,金额为141440元。涉案商品外包装上“中铝同方”标识与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生产销售的“中铝”铝型材产品外包装标识字体相近,文字位置顺序相同,都重点突出“中铝”,整体近似度较高,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另查,当事人申请注册的“中铝同方”商标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且未被许可使用“中铝”商标。
当事人擅自生产销售“中铝同方”铝型材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大冶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近年来我省铝材行业影响力较大、违法经营额较大的商标侵权案,行业影响深远,对提升市场主体“在先注册”和“先注册后使用”的商标品牌意识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