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湖北代表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小组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建议: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草案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游劝荣代表认为,这个规定体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我国法制建设和财产权制度的一大进步,也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点,值得充分肯定。

游劝荣代表认为,草案第127条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法条的条文表述上实际上采取了“否定-肯定”的逻辑思维方法,读起来容易给人们造成这样的印象:就是从总体上国家并不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除非法律有规定。如此规定,不能体现国家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也损害了民法典在这一领域的进步性。

有鉴于此,游劝荣代表建议,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和政策要求,加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调动数据、虚拟财产创造者的积极性,激发和保护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建议将《草案》第127条修改为:“国家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范围,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此外,游劝荣代表认为,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能仅在总则中作原则规定,应当在分则中有所体现,落实到具体的分则条文里,至少在立法条件成熟的领域里如继承篇中作出相应的规定,比如把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列为遗产继承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