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襄税三稽处〔2020〕006号
湖北远骞电气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9年8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一)你单位在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真实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675713.77元 ,税 额 1548114.21元 ,价 税 合 计11223827.98元。(二)你单位系虚假注册地址,无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无实际生产能力。目前企业走逃,2018年12月26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三)你单位进行虚假增值税纳税申报,通过虚报数据,抵扣进项税额1557811.42元。(四)你单位在法定代表人卢忠合经营期间对12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675713.77元,税额1548114.21元,价税合计11223827.98元;除对焦作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专票并接受款项1589000.00元后全部转付给与自身无业务关系的第三方个人账户外,对其余的11家公司开具的9634827.98元专票未见资金往来。(五)你单位银行账户是过渡账户,未发生与经营有关的支出。
综上所述,你单位无正常经营场所,无正常经营支出及资金往来,通过虚列数据,抵扣进项税额的方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675713.77元,税额1548114.21元,价税合计11223827.98元。
二、处理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一条的规定,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金额9675713.77元,税额1548114.21元,价税合计11223827.98元,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已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在纳税上若同我局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要求的期限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0年6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