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其任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红卫路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赌场、洗浴会所等给予的现金,在三年多时间里累计受贿1815000元。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受贿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至2017年12月间,陈某先后34次收受在青山辖区内非法开设赌场的黄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30000元。其中,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间,每个月收受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10月至12月间,每个月收受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7年上半年,陈某在甚至还在其派出所的办公室内,收受黄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陈某以每月人民币10000元的标准,先后45次收受在青山辖区内非法开设赌场的韩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50000元;2015年5月,陈某在本区红钢城街的一家餐馆内收受武汉市青山区碧涛阁洗浴会所股东赵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五一”至2017年春节期间,陈某先后8次收受武汉市青山区冶金江淮洗浴休闲部经营者宗某给予的现金,每次5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
此外,陈某先后多次以按月收钱的方式收受其他赌场给予的现金,这些钱大多系其在派出所办公室内收取,共计人民币1815000元。
判决书显示,在武汉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陈某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全部事实。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81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青山区人民法院据此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扣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181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